工作內容:
第一條 對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實施全面負責。
第二條 負責管理項目監理部的日常工作,并定期向監理單位報告工作情況。
第三條 確定項目監理部人員及崗位職責。檢查監理人員的工作,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人員的調配,對不稱職的人員進行調換。
第四條 主持編寫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和審批監理實施細則。
第五條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。
第六條 審批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、專項施工方案和施工總進度計劃。審批工程開復工報審表,簽發工程開工令、暫停令和復工令。
第七條 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。
第八條 審批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,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,組織審核竣工結算。
第九條 組織驗收分部工程,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。審查施工單位竣工申請,組織監理人員和施工單位人員進行竣工預驗收,參與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,簽署《竣工移交證書》。
第十條 主持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。
第十一條 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,處理索賠,審批工程延期。
第十二條 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。
第十三條 組織整理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料。主持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、監理工作階段報告、專題報告和項目監理工作總結,主持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。
任職要求:
1、持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,且能完成轉注。中級及以上職稱。
2、土木、市政、水暖、電氣及相關專業,大專以上學歷。
3、3年以上同崗位工作經驗,能獨立主持項目監理工作。具備電腦操作辦公能力(Word、Excel、PPT等)
4、了解工程監理,工程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,了解建筑法、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。
5、能接受駐場主持工作,會開車,溝通協調能力強。
6、工作地點:保定市及周邊各縣。
職位福利:五險一金、績效獎金、全勤獎、餐補、員工旅游、節日福利、包住